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作者:zs_dsj 编辑:ad_zsj1 时间:07-12-20 14:58:42 点击:
文号 财税字[ 1999 ] 290 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12-8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 ( 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 , 检验 ) 性设备 , 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 , 以 " 三来一补 " 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 , 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 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 ,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 , 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 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 提高产品质量 , 增加花色品种 ,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 扩大出口 , 降低成本 , 节约能耗 ,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 劳保安全等目的 , 采用先进的 , 适用的新技术 , 新工艺 , 新设备 , 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
第九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 , 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 , 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 , 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 , 转让的 , 应在出租 , 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国家另有规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1999 年 7 月 1 日 起 实行 .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一篇:
下一篇:
评论:
评论列表: